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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於本案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正常且供應標的品質良好穩定之前提下,洽得標廠商辦理本校日後遇有「新建校舍建物教室需裝設觸控螢幕」、「本校既有校舍觸控螢幕檢俢、汰換之後續擴充採購權利」及「電腦教室、網路機房相關設備擴充、改善、汰換、檢俢採購」等項目後續擴充採購權利,預計擴充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地址:320016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22號)
履約期限
自接獲本校書面通知進場施作之日起3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之營業項目應包含「E601010 電器承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等相關項目之其中1項。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廠商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請列印提供)
6.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辦理第三次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02-2觸控螢幕規格檢核表」最後一頁增加有關規格佐證資料文件之補充說明,請有意參與本案投標廠商務必詳閱並確實檢附相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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