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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登記開業並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或與本案相關有能力承作者。
(二)應檢附之文件:
1.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4.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或金融機構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5.其他應附文件:請務必依廠商投標審查表所列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開標
投標廠商(人)未在現場,視同放棄簡報,該項目分數為0分及優先議價權利。
(二) 簽約
1.得標廠商須於得標後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時順延之),攜帶公
司及負責人印章前來本校總務處辦理簽約手續,如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取消錄取資格,同時通知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2.得標廠商應提供合約書5份,其中2份為正本,3份副本。
3.自決標日起7日內,得標廠商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三) 規劃設計部分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45日曆天(得標廠商應與學校單位確認規劃設計原則)。
(四) 監造部分,則履約期限為工程發包決標日起至完工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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