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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4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繳納押標金憑證(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資料(查核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五、「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標,但應於簽約前補正附入合約書)
六、公司、商業、工程或專業廠商證明文件
七、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或公會會員證。
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以及履約能力證明。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含乙級)相關業類。
九、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助款經費來源說明:
1.本案由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3日府教設字第10900023031號函補助本校「本市108年度國中小學位處頂樓東西曬教室電源改善及裝設冷氣設備」經費60萬元整。
2.電源改善工程經費:由本府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建築及設備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項下9-(26)支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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