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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4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如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合格廠商皆可參與投標)
一、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證(丙級營造執照以上之合格廠商)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說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98年4月13日起,各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審查投標廠商文件時,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二、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二、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三、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05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函規定,原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機關端「人工開標作業」之「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將於94年度7月1日起停用,屆時投標廠商只須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本案由桃園市政府補助款經費共100萬元,不足款20萬元由學校自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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