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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4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証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政府立案登記且營業項目與標的相關合格之廠商具設備買賣或製造、經銷等相關業務之能力廠商)
五、標價清單
六、廠商服務建議書5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說明-廠商『應』辦理簡報:
1、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由計畫主持人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2、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不得超過2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3、輪至簡報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最後順序之廠商簡報後,該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4、經順延簡報之廠商,評選委員得給予較低之分數。
5、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6、簡報含答詢時間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含簡報15分鐘,答詢15分鐘),計時於倒數2分鐘時,按鈴1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7、廠商簡報不得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普仁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