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allant.tw@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0/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4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士)證明文件(含3年內復訓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六、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七、現場勘查具結書(廠商投標前需到本校施作現場場勘)
八、押標金繳納憑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補助經費核定由下列預算科目支應
(一)經常門8萬5,595元:款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8-(29)科目項下支應。
(二)資本門6萬7,001元:款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建築及設備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9-(35)、9-(7)科目項下支應。
(四)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計15萬2,596元
(五)不足款3萬7,192元由本校自籌,並請依預算所列用途及額度範圍內辦理。
二、投標廠商需到學校現場勘查並填寫具結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