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預估金額200,000元,擬後續擴充項目為工程監造。若得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及履約情形良好者,得優先向得標廠商進行議價,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期限為決標後6個月,數量依實際需求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九十七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應繳驗與下列證件原件相符之影印本:
1、建築師或技師證書影本
2、建築師或技師開業證書影本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6、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二)若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
請另附下列證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 證(有效期限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桃教設字第1030051177號函,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2.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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