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ingko3@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為旅行業有關之營業項目。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
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
(四)交通部旅行業執照影本、旅行業綜合保險影本。
(五)如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證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