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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經需求會議委員2/3通過者,依106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107學年度),數量依實際人數結算,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機關保留續約年調整需求項目、數量及金額之權利。【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具有各項游泳設施
且經相關法令檢驗合格之游泳池之廠商。
(三)納稅證明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
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
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
個月內)。
(五)消防局安全檢驗證明。
(六)公共安全申報合格證明。
(七)衛生局最近一期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八)教練證書(須具合格救生員證照)。
(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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