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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莊一街10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有電腦製造、電器批發、買賣、批發之相關公司、行號..等,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之各情事者)
(二) 應檢附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2.押標金繳納憑證。(抬頭:桃園市桃園區莊敬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投標廠商需將適合之營業項目自行以螢光筆標記,以利機關審查以上之證明文件,將於「廠商資格審查表」中逐一審查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時請提供產品型錄(或影本)、台灣商品標準檢驗局認證證書(BSMI)。檢附之型錄(或影本)請標明規格所在以利審查;若為外文請翻譯為中文。
2.面板型式:75吋(含以上)多點式互動觸控螢幕,投標時需提出面板生產原廠出具 A 規無亮點面板證明(SHARP、LG、三星、友達、奇美、群創六大廠或同等品),並檢附原廠開立之全機台灣生產證明。
3.2.4G無線麥克風組(須通過NCC認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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