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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345,227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至108年3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17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丙級以上(含)冷凍空調工程業。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丙級以上(含)冷凍空調工程業。
(三)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
2、投標廠商聲明書(確實用印確認)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3、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採共同投標者須檢附)。
6、一般證件:
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標單內丙、施工廠商價購款,第壹項『有價土石方價值=(實方)3340m3×180元……』乙項係已考量開挖運送成本在內,投標廠商應扣除開挖運送成本填列;發包工程費壹、一、14『構造物開挖,運棄(含棄土證明)』乙項係指『運棄土方』之開挖工料,並已含棄土證明費用,其數量5016M3不含前揭有價土石方之3340M3。
2.標單詳細表三裝修工程70外牆裝飾造型牆(RC)工項,係指各層平面圖外牆結構柱旁增築之RC裝飾構造,以格子填充線表示,請詳各層平面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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