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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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村中正路20號
履約期限
依各階段工作內容:
一、工作準備階段: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準備工作並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等。「工作執行計畫書」內之工作人力計畫,需包含受聘乙方(或協力廠商)之開業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環工技師及參與本案之人員。上述人員甲方得視業務需求,指定參加會議、會勘,乙方不得拒絕。若因故無法出席,乙方應找尋同等資歷人員並獲甲方同意後參加。
二、可行性評估階段:乙方應於應於決標日起45日曆天內,依契約及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完成可行性評估作業各項工作,並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並由甲方召開審查會議,乙方應配合進行簡報及說明。另報告書如有須修正處,乙方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後10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送甲方核定。
三、先期規劃階段:自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後,應於30日曆天內完成先期規劃作業各項工作,並提送先期規劃報告書,並由甲方召開審查會議,乙方應配合進行簡報及說明。另報告書如有須修正處,乙方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後10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並送甲方核定。
四、驗收階段:自規劃報告書經本公所審查通過後,應自本公所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製作成果報告書含相關電子檔交付予本公所。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 (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標單圖說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本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廠商於領標期限內,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暫停服務時,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本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請詳閱電子領標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電子領標費用新台幣100元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備ˉ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十日內逕洽主辦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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