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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四樓開標室。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十日內逕洽主辦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十日內繳足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十).
5.本案倘屬上級補助案,俟補助款核撥至所後再行支應工程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村中正路20號
履約期限
機關決標日起10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壹、俟增設路燈全面接電後始辦理驗收。
1、政府合格立案之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廠商。(詳細內容:ㄧ、投標廠商聲明書二、押標金繳納憑據三、納稅證明資料四、廠商信用證明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六、電器承裝業登記證七、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八、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非原住民廠商者免))
2、本案履約地點為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依據政府採購法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即開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辦理。
3、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標單圖書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本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廠商於領標期限內,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暫停服務時,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本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請詳閱電子領標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電子領標費用新台幣100元正。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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