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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本年度規劃及履約情形良好,107年將逕請廠商提出規劃,額度為本年度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所營事業之登記為教育、文化、藝術、傳播、公關服務等項目之公司。
【應檢附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4.納稅證明申報書(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有效納稅證明;新設立之公司得以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相關文件代之)。5.服務建議書1式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三樓秘書室(採購)購領招標文件,文件費每張2元整。
【其他】:
(一)資格審查日期: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0分假本所四樓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
(二)評選日期: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於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0分假本所四樓會議室辦理評選。
(三)經濟部98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投標者,視為無效標。
(四)本案為固定費用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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