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6872@mail.ty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本年度規劃及履約情形良好,107年將逕請廠商提出規劃,額度為本年度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5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一、所營事業之登記為教育、文化、藝術、傳播、公關服務等項目之公司。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應檢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1)法人:包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2)公司組織、合夥或獨資之行號:因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已由主管機關宣佈停用,投標廠商應自行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做為證明文件。(3)團體組織:團體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該等證明文件。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4.納稅證明申報書(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有效納稅證明;新設立之公司得以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三樓秘書室(採購)購領招標文件,文件費每張2元整。
【其他】:
(一)資格審查日期: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0分假本所四樓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
(二)評選日期: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於106年4月11日上午9時0分假本所四樓會議室辦理評選。
(三)經濟部98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投標者,視為無效標。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經當場宣布告知比(減)價,廠商未於當場更改原報價內容或更新報價,則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