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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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二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6日(星期日)、115年7月26日(星期日)及115年10月18日(星期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附加說明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一)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章程(請敘明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章程任務內容)。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投遞它處無法或逾時取得標案資料者,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檢附影印本。
五、得標廠商合約書依規定貼用印花稅,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採用網路申報或填具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傳真至市府地方稅務局開立繳款書並完成繳納。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審標人員核對,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七、履約期限:依據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期限及需求說明書規定辦理。
八、依據投標須知規定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九、未得標廠商之企劃書,招標機關得保留2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公所以銷毀處置。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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