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80007452@mail.tycg.gov.tw
標案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111年度公園清潔維護及綠美化勞務採購案(開口合約)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擴充期間自換文之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標餘款金額為後續擴充金額,本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與廠商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二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二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簽約之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E102011土木包工業、園藝服務業(A10208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檢附證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有效期內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公會會員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及依據投標須知規定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檢附。
附加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網址:http://www.geps.gov.tw/)。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