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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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保留擴充之權利,原有採購之項目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增購金額依原契約單價及履約條件增購至採購金額,採購金額及期限如下:
1.預算金額:289萬4,354元
2.可增購至:500萬元
3.採購金額:500萬元
4.增購期限:115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擇一即可):
1.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E603080)
2.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
(二)應檢附文件: (各文件放置位置請詳閱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說明)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憑據
(4)納稅證明文件
(5)信用證明文件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7)服務建議書
(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另為使開標程序順利進行並提升開標效率,建請廠商優減及比減價每次報價時間盡量在5分鐘內。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開工前應檢附:施工品質計畫書;經本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
(7)本案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各派工單履約期限內竣工。本案履約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115年12月31日為機關開立派工單通知之最後一日,並依機關開立之派工單上履約期限為工程施工之履約期限。餘詳如契約第7條。
(8)本案決標原則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請廠商投標時檢附11本服務建議書,預計於開標後約1週舉行審查會議,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廠商簡報順序為投標廠商之開標順序(開標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本公所收發時間為主)。
(9)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