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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新臺幣632萬7,517元,且僅限於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減;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收發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ㄧ)基本資格(以下資格擇一即可):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土木包工業登記證(7)有效期限內之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綜合營造業登記證(7)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8)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正本)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室內裝修業登記證(7)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8)有效期限內之室內設計裝修業公會會員證(9)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793070#3312,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另為使開標程序順利進行並提升開標效率,建請廠商優減及比減價每次報價時間盡量在5分鐘內。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開工前應檢附:施工品質計畫書;經本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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