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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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東區保留其決標金額至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480萬6,468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西區保留其決標金額至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480萬6,468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ㄧ)基本資格(下列資格擇一即可)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文件
(5)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6)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文件
(5)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6)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898599,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減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開工前應檢附:施工品質計畫書(含施工進度表、人員、機具、材料進場分配表、品管人員對工程之材料及施工程序之檢驗查核計劃表、工地安全衛生設施安置計劃圖)經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
(7)請投標廠商就各分項(東區、西區)分別填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工程估價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並分別放入東區或西區標單封。另投標一區或兩區押標金皆為新台幣20萬元整。
(8)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所需108年度預算倘經議會審議刪除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其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8年龍潭區東區里基層工作經費小型工程(開口合約)
品項名稱_2
108年龍潭區西區里基層工作經費小型工程(開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