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4403@mail.tycg.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限之後續擴充,在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因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300元,郵購招標文件者,請附回件信封(限掛郵資72元)及招標文件費用(現金)寄交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兩者已先屆者為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代碼A102080、E103091、E201010、J101030、J101090、J101990)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會員証
5.押標金繳納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898599對於本所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公告日或招標日起等標期1/4,但不得少於10日,向本所提出異議。 本所政風室電話03-4792674傳真03-4792674電子檢舉信箱:dxd001@mail.tycg.gov.tw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2樓。
二、押標金新台幣柒拾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整請於決標後五個工作天內繳納。
三、依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9日府稅消字第1053500828號函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四、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開標日亦同;若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方停止上班上課,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順延開標日。
五、因本案採最低標決標,比減價程序開始後未到場廠商視為放棄比減價權利
六、本案履約期限之後續擴充,在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因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七、餘詳閱招標須知,請投標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內容有無變更或補充
***********補充開標地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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