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39402@mail.ty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新臺幣676萬3,484元整,在預算結餘款(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因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工本費300元,郵購招標文件者,請附回郵信封(限掛郵資100元)及招標文件費用(現金)寄交本所,(購函以購買3份為限)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或預算用罄,先屆者止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級綜合營造廠(含)以上。(2)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3) 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4)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5) 疏濬業(E401010)。【廠商投標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
7.押標金票據
8.如有其餘應附資料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898599,對於本所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公告日或招標日起等標期1/4,但不得少於10日,向本所提出異議.本所政風室電話:03-4792674,傳真:03-4792674,電子檢舉信箱:dxd001@mail.tycg.gov.tw,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3樓(新址)
2.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減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67萬元整,保固保證金為結算金額3%,結構物保固3年,非結構物保固1年
5.開工前應檢附:合法土資場土石方處理計劃書及施工品質計劃書(含施工進度表、人員、機具、材料進場分配表、品管人員對工程之材料及施工程序之檢驗查核計劃表、工地安全衛生設施安置計劃圖)經本所同意後方可進場施工,並不得因本項規定要求延長工期
6.依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9日府稅消字第1053500828號函示,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7.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8.如須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議價事宜,請檢附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
9.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所需107年度預算倘經議會審議刪除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其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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