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3109@mail.ty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工本費300元,郵購招標文件者,請附回郵信封(限掛郵資100元)及招標文件費用(現金)寄交本所,(購函以購買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份:60日曆天。監造部份: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完成止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之建築師事務所(依建築法第13條)
【廠商投標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法之建築師事務所(請附開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
7.如有其餘應附資料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898599,對於公本所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公告日或招標日起等標期1/4,但不得少 於10日,向本公所提出異議.本公所政風室電話:03-4792674,傳真:03-4792674,電子檢舉信箱:dxd001@mail.tycg.gov.tw,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10號2樓(32552)
2.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3.本案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8萬元整
4.本案預計於開標後1周內舉行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廠商簡報順序為投標廠商之開標順序(開標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本公所收發時間為主)
5.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9份
6.本案履約期限為:規劃設計部份:自甲方通知日起60日曆天。監造部份: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完成為止
7.依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9日府稅消字第1053500828號函示,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8.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9.如須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議價事宜,請檢附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
10.依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9日府工採字第1050112765號函示,於<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8條< 其他>增列編碼正確率相關規定,詳參契約第18條,請廠商配合履行
11.本案非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但機關於契約第17頁載明須實施技師簽證
************************第2次公告修正事項*************************
1.修正標單報價之敘述文字,另新增服務費用計算說明表,敘明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一類所載百分比上限比例
2.需求說明書新增第六點工作內容之第(十)項第15.16.17款及第九點逾期規定及罰則之第(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