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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中正路24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依法登記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該廠商係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3.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4.無欠稅證明:當年度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需清晰可辨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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