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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各階段情形,經機關評估良好,且非屬拒絕往來廠商。每一工區按原有契約單價、項目等條件於採購金額內擴充(採購金額每一工區為新臺幣:15,409,610元整,擴充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整,三工區總額新臺幣:46,228,830元整;每一工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9,409,610元整,三工區總額新臺幣28,228,830元整,期間至116年3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各派工單案件履約期限內竣工。履約期限為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日或至115年12月31日止詳如工程契約第7條臚列。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丙等營造業以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押標金繳納憑據(龜山地區、坪頂地區、迴龍地區)(請依據所投工區檢附)(每一工區押標金新臺幣470,000元整)。6.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7.其它(營造業登記證、土木技師證)。8.服務建議書。9.電子領標憑據。以上投標廠商資格所需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審查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廠商簡報及答詢順序即依投標之先後順序進行。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 64點。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6.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94萬元整/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畢。
7.本案押標金為「每一工區新臺幣47萬元整」。(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與其他廠商證明文件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外標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8.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7份,內頁不超過60頁為原則。內容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作業審查須知。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
9.受評廠商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3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主要參與計畫人員。
10.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會議等)、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11.倘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本案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12.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處置。
13.本案分3區(龜山地區、坪頂地區、迴龍地區)辦理複數決標。廠商投標區數不限,惟僅能得標1區,得標廠商若已得標1個工區(含保留決標),則不開其後續已投工區之標封。開標及決標順序為龜山地區、坪頂地區、迴龍地區。
14.標單封:請務必依據所欲投工區,裝入各工區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以上均為正本並請核章/公司大小印),並密封。
1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6.標單封(價格等文件)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度龜山區公共設施修繕(開口合約)工程-迴龍地區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