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11411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龜山區道路標誌、標線設置(開口合約)工程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決標日:114/11/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謝記產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245,899
原始預算
$ 4,999,990
底價金額
$ 4,400,000
決標折數
96.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0.59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春雄
聯絡電話 (03)3203711#610
機關代碼 3.80.59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工務課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聯絡人 陳春雄
聯絡電話 (03)3203711#610
傳真號碼 (03)3508296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78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該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非屬拒絕往來,按原有契約單價、項目等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並於採購金額新臺幣999萬9,980元辦理,工程期限可擴充至116年12月31日。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4 09:00
開標時間 114/11/24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開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5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基本資格(以下擇一):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登記為營業項目有交通工程,交通或道路標誌項目之業者。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載有交通工程,交通或道路標誌項目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本案附有「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如提供支票等者,請事先影印黏貼並先行填寫,以利辦理退還作業,請隨同證件封檢送。 5.廠商信用證明。 6.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文件所需:詳如投標須知點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另切結書1(訂約時請檢附)。 5.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24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6.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9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9.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10.各種標封(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種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春雄
聯絡電話
(03)3203711#610
機關代碼
3.80.59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工務課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聯絡人
陳春雄
聯絡電話
(03)3203711#610
傳真號碼
(03)3508296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78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該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非屬拒絕往來,按原有契約單價、項目等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並於採購金額新臺幣999萬9,980元辦理,工程期限可擴充至116年12月31日。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24 09:00
開標時間
114/11/24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開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5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基本資格(以下擇一):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登記為營業項目有交通工程,交通或道路標誌項目之業者。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載有交通工程,交通或道路標誌項目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本案附有「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如提供支票等者,請事先影印黏貼並先行填寫,以利辦理退還作業,請隨同證件封檢送。 5.廠商信用證明。 6.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文件所需:詳如投標須知點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依投標須知第60點規定,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另切結書1(訂約時請檢附)。 5.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24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6.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9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9.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10.各種標封(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種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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