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11405 已決標公告

龜山區文昌五街及長慶三街側溝改善工程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決標日:114/06/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錦冠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315,000
原始預算
$ 7,425,504
底價金額
$ 6,700,000
決標折數
94.2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0.59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雅慧
聯絡電話 (03)3203711#603
機關代碼 3.80.59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工務課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聯絡人 黃雅慧
聯絡電話 (03)3203711#603
傳真號碼 (03)3508296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78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經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履約期間無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者,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作業;擴充金額上限:為本案採購金額計新臺幣742萬5,504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11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補助金額 3,94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1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7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工期9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所需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押標金繳納憑據、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七、其它證件(營造業登記證)、八、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證件封(資格封)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37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1-1.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74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為日曆天)繳納完畢。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 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5.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封)及標單封(價格封)裝入即外標封內。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查驗證件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資格封)中以利機關。 6.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8.標單封(價格封)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如無依上述規定配合辦理者,各段開標審查將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雅慧
聯絡電話
(03)3203711#603
機關代碼
3.80.59
單位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工務課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聯絡人
黃雅慧
聯絡電話
(03)3203711#603
傳真號碼
(03)3508296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78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經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履約期間無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者,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作業;擴充金額上限:為本案採購金額計新臺幣742萬5,504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11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補助金額
3,94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1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7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工期9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所需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押標金繳納憑據、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七、其它證件(營造業登記證)、八、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證件封(資格封)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37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1-1.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74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內(為日曆天)繳納完畢。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 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5.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資格封)及標單封(價格封)裝入即外標封內。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查驗證件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資格封)中以利機關。 6.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8.標單封(價格封)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9.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如無依上述規定配合辦理者,各段開標審查將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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