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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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以上(已依營造業法領得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或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押標金繳納憑據。
(6)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7) 其它(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
(8) 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9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8萬元整/決標日起7日內(為日曆天)繳納完畢。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 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營業稅證明文件提供113年9月~10月),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6.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規定文件裝入證件封中並密封;標單封中應裝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空白標單(以上請用印),並密封,以上文件再一併裝入外標封中密封。本採購案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7.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查驗證件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中以利機關
審查。
8.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