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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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按原有契約單價、項目等條件於預算金額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1樓採購作業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1樓採購作業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以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
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七)其它(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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