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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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履約期間無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者,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作業,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及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如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達到契約金額上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非屬人力派遣案件,且無編列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載有景觀、園藝、種苗等相關營業項目,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任一機關核發之樹木修
剪合格證照(有效期限內)。
(六)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空白標單(正本) 。
(七) 服務建議書。
(八) 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文件所需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 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 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6.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查驗文件,一併裝入外標封中以利機關審查。
7.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0份,內頁不超過60頁為原則。內容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
8.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0.外標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空白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