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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承攬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非屬拒往廠商:114年度契約期滿前(派工金額累計達80%或114年9月30日)得函詢廠商續約意見,倘機關與廠商有意願辦理後續擴充,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金額至新臺幣225萬元整(含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50萬元整),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倘服務內容屬新增項目者,得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 基本資格:1. 專業營造業2. 土木包工業3. 電器承裝業4. 電信工程業(二) 應附文件:1. 一般證件(依投標廠商類別檢附):(1)專業營造業:a.承攬工程手冊(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c.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2)土木包工業: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b.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c.土木包工業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3)電器承裝業:a.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b. 電器承裝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c.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4) 電信工程業:a.電信工程業登記證。b.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c.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納稅證明資料。4.電子領標憑據。以上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需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交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並經機關核准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詳如工作說明書)。
2.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3.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4.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證件封(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文件)請密封及標單封(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空白標單(以上文件請務必用印)請密封,再一併裝入外標封內在密封。
5.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