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2978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尚未期滿,後續仍有採購必要,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配合度好且符合契約規範),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機關有向得標廠商增購擴充之權利,免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金額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其契約金額加後續擴充金額上限至本次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本案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電子、電信及電機相關行業。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六)具有或租借高空作業車輛證明文件(如車輛租賃契約書) 。
(七)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15萬元整/決標後次日起10日內繳納完畢。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 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營業稅證明文件提供113年9月~10月),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5.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請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裝入該證件封且彌封;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估價單/空白標單(請勿超過預算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請用印)裝入該標單封且彌封,以上已彌封之證件封及標單封再裝入外標封內並彌封。
6.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所需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中以利機關審查。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