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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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尚未期滿,後續仍有採購必要,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配合度好且符合契約規範),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機關有向得標廠商增購擴充之權利,免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金額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其契約金額加後續擴充金額上限至本次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民政課111年11月22日簽准簽陳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電子、電信及電機相關行業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六)電子領標憑據。
(七)具有或租借高空作業車輛證明文件(如車輛租賃契約書)。
以上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臚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15萬元整/決標後次日起10日內繳納。
2.請將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即外標封內。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請將切結書1核章完畢後與查驗證件文件,一併裝入證件封中以利機關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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