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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至少決標金額*0.8之擴充金額。契約期滿,倘簽約廠商履約正常,經本機關同意後,得辦理續約4年,並以1次為限。但廠商應於契約屆滿5個月前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訂定契約。惟廠商於第一次契約期間,若有違反本案契約情事,或本機關另有計畫,本機關得不同意續約,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如廠商逾期未提出續約申請或權利金議價不成,視為無意續約,契約屆滿標的物由本機關收回處理,廠商不得異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農經課111年4月15日簽陳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委託經營管理5年/111年8月7日至116年8月6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具有經營市場、超商等相關營業項目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商號,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 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1.本案為第2次上網採購案件,有關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勞務採購契約,乃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範本分別為111.5.2及111.4.29版。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條。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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