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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金額至新臺幣394萬元整,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倘服務內容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取得使用執照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2. 建築師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3. 有效期間公會會員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信用證明文件
註1.納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並提供個人所得申報證明。前項第2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
註2.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 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詳招標公告。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8條。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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