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957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達到契約金額上限,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項目、單價、條件擴充,並於採購金額460萬內辦理,時間擴充至110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一樓採購作業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46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一樓採購作業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列印最新異動資料。查詢列印網址如下: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https://serv.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24。如廠商未列印上開登記資料,而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代之,或其登記證明有所爭議,機關得於上開網站或其他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廠商之登記資料,如為合法設立且資格符合本案需求,其投標資格不受影響。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 廠商信用證明。
(四)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五) 履約經歷證明。
(六) 押標金繳納憑據。
(七) 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審查會議及簡報時間: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9時,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一樓採購作業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
2.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