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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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 10天內完成設計工作,履約詳契約補充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其它證明文件:
(1)工程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或建築師)。
(2)土木技師(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
1.最近一期稅納稅證明
2.建築師或技師證書
3.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4.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3)法人團體(含財團或社團法人):
1.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2.主持人或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技師(土木、水利、水土保持、
結構技師或建築師)證書。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自行提供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更正評選須知二、評選作業增加(三)、(四)
2.開標日更正為108年9月11日上午11時。
2.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民國108年9月17日上午9時,地點: 本所一樓採購中心。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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