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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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1樓採購作業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1樓採購作業中心
履約期限
自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1)工程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5.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或建築師)。
(2)土木技師(水利、結構技師、建築師)事務所:
1.最近一期稅納稅證明
2.建築師或技師證書
3.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4.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3)法人團體(含財團或社團法人):
1.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2.主持人或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技師(土木、水利、水土保持、
結構技師或建築師)證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廠商自行提供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105年11月11 日上午9時,地點:本所1樓採購作業中心。
2.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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