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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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後以不逾預算金額為限,擴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拾萬元整(NT$100,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園區公所1樓總收文處(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1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履約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社會課林先生(3867703轉6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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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 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