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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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並在原工作範圍內施作,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111年原始採購預算為新臺幣叄佰萬元,112年度得增購擴充(需本所書面通知)金額為壹佰萬元(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並依實際法定預算數作為增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1樓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8個月內(扣除審查及瑕疵改正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
凡能提供本案標的內容者,具有地方志書纂修實務之經驗或相關研究者尤佳。(以下擇一)
1.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專)院校
2.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廠商且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3.法人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依法令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得免提供證明文件。)
3.服務建議書。
4.其他證明文件:
(1)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專)院校:應附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廠商: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
(3)法人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施工/履約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秘書室張先生(3867703轉20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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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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