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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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 增購之權利,增購⾦額為本案標餘款,期間為簽約翌⽇起⾄110年12⽉31⽇⽌,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 ⾦核算付款,得以文換約⽅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稻米零售、農產品零售業或相關⾏業,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 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百零三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樣品1份。
附加說明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作需求或履約項⽬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秘書室詹⼩姐 (3867703轉21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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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領取⽅式:採電⼦領標。
⼆、領標⽇期:⾃公告招標之⽇起⾄領標及投標期限⽌。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 令, 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 異議者,為⾃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 其尾數不⾜⼀⽇ 者,以⼀⽇計。但不得少於⼗ ⽇。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 ⽇ 起⼗⽇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起⼗⽇內。其過程或結 果未經通知 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起⼗⽇。但⾄遲不得逾決標⽇之次⽇起⼗五⽇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 公 告,以確保⾃⾝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 喪 失減價、重⾏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 繳 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七、截⽌投標⽇或截⽌收件⽇為辦公⽇,⽽該⽇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上班,致未達原定 截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辦公⽇之同⼀截⽌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 間代 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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