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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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為本案之標餘款另加上服務費用100萬元,擴充期間上限為110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有土木或水利或結構技師)、(土木或水利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等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如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土木技師事務所
1、納稅證明
2、建築師或技師證書
3、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4、當年度全國(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切結書(已瞭解廠商責任相關法令規定並願遵行)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及光碟1份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全國(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技師證書。(土木或建築師)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切結書(已瞭解廠商責任相關法令規定並願遵行)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及光碟1份
※建築師事務所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切結書(已瞭解廠商責任相關法令規定並願遵行)
3、納稅證明
4、建築師證書
5、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6、最新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及光碟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修正勞務報價單之服務費用百分比。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施工履約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民政課陳程小姐(3867703轉102)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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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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