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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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並在原工作範圍內施作,擴充金額為本案之標餘款,並擴充至預算上限,擴充期限至108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2.切結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請詳閱招標文件中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3.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6.營造業另附:營造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詳六十七、廠商資格文件)。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機關所在地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2.為避免承攬廠商因發生重大職災或因不諳勞工安全法規而被處以停工處分致延誤工期,請得標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於得標後開工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始得准許得標廠商開工(相關訊息請上該所網站http://www.nlio.gov.tw查詢),以增進承攬管理知識,並減少被停工、罰鍰處分及發生重大職災相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之機率。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合約雙方用印,契約文件由招標機關準備並製約,惟若基於雙方需要委外裝訂(較大冊)或精裝者,則由得標廠商辦理。
4.本採購標案得採電子領標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及印鑑前往,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其授權書應蓋妥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6.本工程屬開口合約,工程施工依機關指示辦理,當合約執行金額已達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整(NT$7,724,414)或已屆合約期限107年12
月31日時,如機關不辦理增購,即告完成,並停止開送通知,辦理總驗收結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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