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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在原工作範圍內施作,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為本案之標餘款,並擴充至預算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NT$2,5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園區公所一樓總收文處(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室內裝修業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代碼為「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或■營業項目為「室內裝修業」及代碼為「E801060」之公司或行號 (2)電器承裝業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及代碼為「E601010」之公司或行號。(二)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採廠商共同投標(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格式。(三)投標廠商同時具有上述二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四)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二家,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工程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之成員。 (五)其他廠商應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本件招標文件費(含工程圖說費)為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
2.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六十七、廠商資格文件)。
3.以上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在辦理變更登記期間,則所投標文件填寫內容,與所附變更前或變更後之文件內容一致時,即視為有效標,惟其涉及登記等級變更者,在變更程序終結前,仍應依原登記等級參加投標。
備ˉ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民政課林小真(03-3861124)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黃小姐(03-3861123)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承辦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請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
6.採購預算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請依「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7.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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