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1623@mail.ty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相關之公司或行號。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營利事業: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在作為證明文件),其公司證明文件須列印供審查之營業項目。
(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五)廠商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三)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四)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免稅檢附免稅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農經課史意文小姐(03-3861125)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莊小姐(03-3865052)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6.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請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