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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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4,000,000元;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工務課收 )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營造業。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營造業登記證。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有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
5.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逕上政府電子採購網站(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其它
1.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105年度之預算無法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完成立法程序,倘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删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採購申訴檢舉電話及信箱:大溪區公所政風室電話:(03)3881950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5.領標及投標暨開標期限,如機關因故停止上班,則期限順延至次上班日。
6.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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