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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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所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原則每增加1位增加4,690元(含獎牌或獎座、禮券、彩帶、證書夾、特刊、餐盒、伴手禮、照片),後擴金額上限為15萬元整,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開標地點:13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收件地點: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具有文化、藝術、教育、訓練、傳播、公關服務等專長項目)、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開標前,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證件。
2.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4.請於本公所上班時間內領標及投標,其他時間恕不受理(時間為:8:00-12:00,13:00-17:
00);對本案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公所社會課黃小姐或秘書室蘇小姐(03-3882201分機302或804)查閱。
5.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6.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決標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約。
■模範母親表揚活動:廠商應自機關決標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6日(星期六)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於活動結束30日內,繳交完整之執行成果結案報告1式2份及核銷資料,遲延履約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模範父親表揚活動:廠商應自機關決標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星期六)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於活動結束30日內,繳交完整之執行成果結案報告1式2份及核銷資料,遲延履約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重陽節-長青、敬老表揚活動:廠商應自機關決標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星期六)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於活動結束30日內,繳交完整之執行成果結案報告1式2份及核銷資料,遲延履約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以上表揚活動期程僅為預計,實際期程及活動日期以本公所通知為準。
■如遇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疫情影響或因區公所調整日期之需要導致本活動無法於原定舉辦時間順利舉行,廠商應依本所另行擇定時間,按契約完成相關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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