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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公所保留得後續擴充1年權利,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76萬元整。
(二) 後續擴充履約期限,配合本公所業務需求,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帶現金至秘書室購買。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履約能力之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如F301020 超級市場業、F201010 農產品零售業、F299990 其他零售業、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F301010 百貨公司業等或其他相關行業)、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後,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證件。
2. 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 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4. 請於本所上班時間內領標及投標,其他時間恕不受理(時間為:8:00-12:00,13:00-17:
00);對本案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所民政課楊先生或秘書室蘇小姐(03 388-2201*121或804)查閱。
5. 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6. 113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訂約廠商不得因此求償。
修改招標文件03-2宣導品清單第8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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