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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公所保留增50萬元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850萬元整。
(二)後續擴充履約期限,配合本機關業務需求,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採議價方式辦理。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請帶現金至秘書室購買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義務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履約能力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學校等之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開標前,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證件。
2.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情形,不予發還)。
3.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5.請於本公所上班時間內領標及投標,其他時間恕不受理(時間為:8:00-12:00,13:00-17:
00);對本案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公所農經課賴小姐或秘書室林小姐(03 388-2201*505*804)查閱。
6.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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