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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增減預算金額1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3樓,主管會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2樓,大溪區公所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8年4月至11月,2天1夜,分三梯次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旅行業J902011)、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於投標期限截止前請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本機關得於不違反法令及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
(三)未依投標文件檢附資料(含資格、規格及價格)審查者,以審查不合格論。
(四)標單與標價清單之總標價不一致,以標單為準。
(五)採電子領投標者,請參電子領投標廠商應辦理暨注意事項說明。
(六)廠商如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所秘書室陳小姐或農經課林先生(03 388-2201*168*155)查閱。
(七)廠商不得擅改本所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不利於本案之條款(附者,視為未附加);投標文件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八)廠商代表請攜帶印鑑章(大小章),如未帶印鑑章(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份證。
(九)本案投標時應檢附企劃書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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